【文字解讀】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
發布日期:2021-11-1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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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共7章50條,條例的出臺對于優化我省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推動民營經濟組織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民營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2020年占據市場主體90%以上的民營經濟貢獻了我省一半以上的生產總值、投資、稅收和就業機會。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共分為總則、平等準入、創業創新、融資促進、權益保護、保障措施和附則一共7章50條。 山東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明確了民營經濟的概念以及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相關職責,為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構建了制度保障。在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當中明確規定了民營經濟是指除了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之外的各類經濟形式。規定了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服務民營經濟組織聯系的相關制度,構建親清新型的政商關系,推動政商溝通協商機制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民營發展促進條例規定了在制定、實施各類規劃和產業政策,土地供應、分配能耗指標等資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為時,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不平等標準或者條件。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加強了民營經濟組織權益保護,做好民營經濟服務保障工作。 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構建了保障民營經濟平等準入的基本制度。規定了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都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工程項目招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出讓、國有產權的交易、藥品以及醫用器械的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過程當中,不得設限或排斥民營經濟的條件。應鼓勵民營資本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國家明確規定的應由國有資本控股的領域之外,允許民營資本參與控股。 民營發展促進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